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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
发布时间:2025-04-17 2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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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或规划许可证的小规模养殖用房就当然是违法建筑吗?答案是否定的。近年来,对于农民养殖场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的案例比比皆是,不仅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也造成了司法上的诸多困扰,成为摆在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个圣运律师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

  张先生系青海神西宁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为增加农民收入,2000年前后张先生在宅基地旁边修建了小型的养殖场,其中搭建了180平米的羊圈和40平方米附属砖木用房。2023年7月13日,西宁市某镇政府对张先生作出了✅《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并认定张先生修建的羊圈和附属用房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随后,镇政府于2023年7月17日了张先生修建的羊圈及附属用房。随后,张先生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圣运律师,并委托律师希望能够挽回镇人政府养殖场造成的损失。

  经㊣过分析案情后,圣运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违建认定及拆除案件。这类案件不仅首先要针对镇政府的行政拆除行为及时提起诉讼,也要彻底否定行政机关对案涉建筑物的违建认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后期行政赔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合理合法的赔偿款。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违法建筑物不具有赔偿的前提。

  本案经过西宁铁路运输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审理,历时十八个月终于得到了让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西宁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虽然确认了镇政府张先生养殖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依旧认定案涉的养殖场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物。随后圣运律师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虽否认了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认定,但认为涉案地块属于设施农用地,并未报乡镇本案,依然属于违法建筑物。

  在二审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张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最终对一审□□□□、二审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案件审理中,圣运律师不仅详细论述了养殖设施用地不需要办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作为小型的家用养殖场也不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多次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表明代理观点。2024年12月2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亲自前往养殖场进行现场勘察。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再审判决,纠正了一审□□、二审法院对案涉建筑物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故,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规划许可只存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建设用地范围以外是不存在规划许可的。根据上述规㊣定,张先生所修建的养殖设施,包括温室羊圈□□□、砖木房屋属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按农用地管理,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且不需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同时从城乡规划法本身来讲,规划许可证涉及建筑物的只发生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也就是说农用地是办不了规划许可证的,既然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农用地管理,法律就不会要求在另行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否则会出现法律自行矛盾。

  对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先后出台了多份有关设施农业用地的规范性文件,相应文件表示,农业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在有关设施用地管理的文件中,对于多大规模的设施农业用地需要办理备案并㊣未作出详细的㊣规定,单纯从文件规定来看,所有涉及建设生产设施或附属设施的农用地,均需要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从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国土资发〔2014〕127号通知中对于附属设施面积的规定来看,两份通知均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由此可见,申请设施农业用地一般均针对的是规模化禽畜养殖,从规定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及比例推算,整个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占㊣地面积在150亩以上。

  圣运律师认为,对于用地面积较大的规模化禽畜养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而对于农民利用自家地块建设的面积较小□□□□、非规模化的禽畜养殖设施,虽然按照规定也应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但考虑此类养✅殖用房占地面积㊣较小,未严重影响农用地的农业㊣用途,且在实践中,对于此类小规模的养殖房,自然资源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会以规模较小□□□、设施用地指标限制等理㊣由,不给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因此,对于此类禽畜养殖房房屋建筑,在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本案中,刘某某的农业生产设施面积为180平米,属于微小型养殖场,不需要办理设施用地备案。

  农民未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并在房前屋后建设小型养殖场不构成占用农用地附属设施建造,属于农副业的一种,是农民增加收入□□□、改善生活的重要途径,不属于违建范畴。对于长年用于从事禽畜养殖的小规模简易养殖用房,也不应一刀切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本案虽然属于圣运律师代理众多案件当中的一个案件,但对委托人来讲确是“天大的案㊣件”,因为虽然养殖场面积较小,但却切身关乎委托人的㊣财产利益,对于法院和律师来讲,考量的都是天理□□□□、国法□□□□、人情的平衡。

  李杨杨,男,汉族,中国党员,法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其硕士学位论文《错案发现机制研究》曾获 2017 届北京师范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荣誉称号,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征地拆迁实践研究。自执业以来先后代理行㊣政诉讼□□□、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企业拆迁□□、宅基地收回□□□、土地出让□□□□、刑事诉讼等各类纠纷㊣300余件。李杨杨律师秉持只为被征收人服务的执业理念和以至诚之心为委托人服务的工作态度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赞誉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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